物权法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城市小区中,业主一旦购买了小区的房屋就成了小区主人中的一员,可以通过集体讨论投票的方式选择物业公司来给小区提供服务。由于小区业主人数众多,因此一般由全体业主所组成的业主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来代表业主行使权利。在我国,由于计划经济历史残留的影响,人们还有意无意地把物业服务公司成为物业管理公司,好像物业公司是来管理业主的。但是稍微想想就明白了,物业公司是小区业主聘请地。其薪水、酬劳是业主从所缴纳的物业费里面发放的。怎么可能由服务人员来管理主人呢?如果说物业公司能够管理什么的话,那应该是替全体业主管理小区房屋事宜。
但是话又说回来,业主之所以能够得到物业服务也是因为他支付了物业费的代价。因此,按照约定缴纳相应费用是业主的主要义务。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也明确了这个义务:“”另外,物权法的配套法规,由国务院制定,2003年9月1日起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也规定:“”
现在看一个案例。2006年7月20日,北京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业主曹女士,要求其按照双方之间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公约》缴纳欠缴的物业费。
原告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业主曹女士于2000年前后购买了世纪城的房子,并与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公约》。在公约中双方对物业费标准及服务内容等均作出了规定,同时,也约定了如何追究违约责任。但是曹女士长期拖欠物业费用。至起诉前拖欠物业公司物业费2•9万余元、供暖费6000余元及车位管理费1500元。请求法院判令业主缴纳欠费。
被告曹女士辩称,被告拒缴物业费的理由是因为房屋质量存在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物业服务不能令人满意,以及电梯使用费计算不合理等。被告曹女士的律师还认为,对于欠费业主应当先由业委会督促交费。因为业主欠费实际上损害的是其他已缴纳费用的业主的权益。他们在没有缴费的情况下,享受了物业服务,实际上搭了其他业主的便车。如果没有经过业委会督促缴费的前置程序,物业公司无权直接起诉欠费业主。
现在的问题是,到底业主能否因为物业公司服务不能令人满意而拒缴相关费用呢?如果要催缴的话,是否必须由业委会来催缴呢?
应当说,曹女士根据前述规定认为物业公司在没有要求业委会督促其缴纳物业费的情况下,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说法是有道理的。
因为物业公司提供服务是由于业主支付了物业费的对价。当部分业主由于各种原因未缴纳服务费时,已缴纳费用的其他业主利益不可避免的受其影响,比如物业公司可能由于资金不足而降低服务标准等。这时代表广大业主利益的业委会来督促缴纳欠费既是合理合法,也比较方便快捷。因此物权法规定了业委会促缴的前置程序。
但是,应该注意的是,法律有一个“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如果曹女士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公约》的时间早于《物业管理公约》公布、实施的时间,在公约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当一方违约时,相对方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那么物业服务方世纪城物业公司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曹女士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公约》的时间晚于《物业管理公约》公布、实施的时间,那么就应当先有业委会督促其缴纳费用,逾期不交的,物业公司才可以向法院起诉。
另外,曹女士提出世纪城物业公司向其收取的物业费不合理,并具体指出电梯等服务的相关收费不合理。如前述,双方约定了物业管理费的标准,但其中每项费用如何计算、世纪城物业公司所收的相关费用是否合理等问题,不是人民法院所能直接确定的。曹女士对收费标准如有异议,可向相关的主管机关提出投诉,由有权机关对此予以审查确定。如果相关主管机关不作为,那么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聘请相关的专业结构来进行费用计算。